XX省西宁市城东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工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X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XXX。
法定代表人: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贺XX,男,汉族,1XX4年12月15日出生,住XX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XXX。
被告:张XX,女,汉族,1XX3年5月X日出生,住XX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XXX。
原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XX、XXXX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2X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XXXX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XXXX公司以2,300,0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4%为基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X日的利息为5,545.5X元;3.判令被告
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为基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X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X月13日为50,000元;4.判令被告贺XX、张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X日,被告XXXX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XXXX公司借款2,3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5年3月X日至2025年3月1X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4%。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至被告名下尾号X2X3银行卡。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履行,被告贺XX、张XX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贺XX、张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X00,000元,剩余500,000元借款一直未予偿还,被告也并未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未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自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4X0,000元,于2025年12月15日前付清。
被告贺XX、张XX辩称,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XXXX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4X0,000元;
二、若被告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系,则需向原告XXXX公司给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贺XX、张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