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密齐光,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和董**
案件概述:本案是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索赔由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83**00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判决内容:
1. 被告需支付原告货款8,6**,269.5元。
2. 被告需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8,6****69.5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8**,000元损失和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索赔,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承担:
案件受理费7***4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54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7**74元。
判决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判决。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设备已经进口通关且存放于浙江省湖州市,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笔30%进度款的请求。
当事人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30%的货款;
- 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及数额;
- 被告是否应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