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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胜诉,1217万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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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大额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委托企业面临被“代位追偿”的重大风险。密齐光律师精准把握代位权诉讼“主债权与次债权双重确定”的司法审查逻辑,以生效判决既判力锁定次债权不存在,完整理清了亿元工程全成本证据体系和财务数据,击破了基础借贷债权,最终1217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成功切断代位权链条,彰显了密齐光律师在复杂债权、代位追偿案件对抗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本案系建设工程背景下大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李X主张其对陈X享有本息合计 1217 万余元的借款债权。陈X作为金地豪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次债务人南通某集团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但怠于行使权利。李X据此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原告清偿全部1217万元的债务。密齐光律师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围绕债权的合法性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债务人与次债务之间债权认定的方式展开全面抗辩。

办案经过:密齐光律师坚持“主债权不真实、次债权不存在”两条主线充分组织准备证据,全面梳理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研判代位权成立的四大法定要件,同步完成证据体系搭建。办案过程中,密齐光律师全面收集项目全套资料,内部承包协议、项目全套人工、材料、机械采购及付款凭证、项目成本财务台账、多份生效裁判文书、公安出警记录等大量证据。重点举证证实陈X属于项目内部承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项目严重亏损,经核算陈X对南通某集团不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反而对南通某集团负有债务。同时针对李X提交的多份借款、对账协议,指出李X与第三人之间借贷资金经由案外人账户流转,债权金额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债权本身存疑等情形,紧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主债权与次债权均须合法、确定、到期”的司法审查逻辑,逐项质证、积极举证、精准抗辩。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主债权、次债权均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李X与陈X之间借款往来涉及多方案外人,债权债务金额无法作出确定性认定;同时陈X与南通某集团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是否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存疑,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12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通过密齐光律师充分、精准的举证抗辩,成功阻止了李X通过代位权将借贷风险转嫁给次债务人的企图,为企业避免千万级的潜在债务风险,取得了完全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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