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向对方供应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对方尚欠委托人货款未予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我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洽与证据梳理: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我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双方交易过程、欠款金额及逾期事实。
2. 诉讼方案制定: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并以起诉日为起算点,按 LPR 的 1.5 倍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同时准备完整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
3. 庭审与程序推进: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作为代理律师到庭参与庭审,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全部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
4. 法律依据适用:庭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论证欠款事实清楚、违约责任明确,主张委托人诉求合法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委托人拖欠货款 76400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