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劳动者自 2005 年入职关联单位,后因单位调整被安排至某冷链物流企业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 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以劳动者脱岗、未完成离岗反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企业系转嫁管理责任、违法辞退,遂委托律师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本案核心争议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者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依据。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收与证据梳理接受劳动者委托后,我与团队全面梳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离岗反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仲裁文书等全部证据,固定劳动者入职时间、工作调动、工资标准、企业解除流程等关键事实。
2. 核心争议点论证
1. 针对入职年限:提交社保记录与企业自认材料,证明劳动者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调至现单位,工作年限应自 2005 年起合并计算。
2. 针对脱岗事实: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厘清 2020 年 2 月 1 日系企业未通知工作安排,不构成脱岗;2 月 9 日仅提前数分钟离岗,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属于严重违纪。
3. 针对规章制度效力:指出企业据以解除的《员工奖惩办法》无民主程序原件、内容侵害劳动者权益,不能作为合法解除依据。
4. 针对解除合法性:主张企业以未深刻反思为由解除,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与诉讼推进先代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被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围绕解除程序、事实依据、制度合法性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反驳企业违法解除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企业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6234.4 元、2020 年 3 月至 4 月工资差额 9302 元;驳回劳动者关于代通知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本案成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企业违法辞退行为,明确疫情期间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