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X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为方便公司资金周转,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信用卡85张,用于拆分公司营业收入、规避税务监管。经审计,涉案信用卡累计入账金额达2300余万元。案发后张X被刑事拘留,公司账户被冻结。检察机关指控张X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辩护过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赵律师指出,张X购买信用卡的行为系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违法所得亦归公司所有,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相对较轻。赵律师同时申请对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证明其中23张信用卡从未激活使用,不应计入犯罪数量。赵律师还积极促成张X家属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谅解函。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张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非法持有信用卡认定为62张。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评析
单位犯罪的认定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的重要辩点。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成功将量刑起点从个人犯罪的“三年以上”降至单位犯罪框架下的较低刑期。根据白皮书数据,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6888人,为近十年最高,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值得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