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X,原系某制药公司环保经理。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林X所在的公司将含有抗生素的制药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市政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群死亡。经鉴定,偷排废水达8万吨,造成环境损害及处置费用共计2600余万元。2025年6月,林X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认定林X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林X被刑事拘留。林X到案后表示悔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介入后,重点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和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研究。
第一,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投案记录和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林X系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关于环境损害数额的准确认定。赵律师对指控的26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部分费用系污水处理厂的间接损失,不应计入刑事犯罪数额。赵律师通过调取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证明其中600万元为间接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林X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协助抓获了多名上游供应商,构成立功。赵律师还促成林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林X的悔过书,证明其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林X构成自首。认定环境损害数额为2000万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林X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争取自首认定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挖掘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使量刑从四年降至二年。这一案例体现了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自首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