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王X(化名)在某市工业园区因环保问题与相邻企业产生纠纷。对方企业多名人员先行动手推搡王X及其员工,王X在自卫过程中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X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矛盾系由对方企业人员先行挑衅、先行动手引发,王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王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第一,本案矛盾系由被害人一方故意引发。案发当日,对方企业多名人员未经沟通即到王X企业门前聚集,先行推搡王X员工,王X系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被动卷入冲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王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而王X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第三,王X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社会矛盾已通过民事途径化解。”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矛盾系由被害人一方故意引发,王X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判决王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企业经营纠纷背景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问题。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的“除外规定”,正确区分维权行为、防卫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被害人先行挑衅、先行动手引发的冲突,行为人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实施的反击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寻衅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