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X系某装修公司老板,因装修项目需要,从他人处购买了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声称用于项目备案,未核实复印件真实性,也未用于非法用途。后该复印件被认定为伪造,公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但仅提交该伪造复印件,无证据证实孙X明知复印件系伪造,也无证据证实孙X实施了“买卖”行为。孙X坚决否认指控,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核心诉求:无罪辩护,洗清冤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围绕“证据不足”展开无罪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X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证据链断裂,无法证实“买卖”行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为伪造的证件复印件,无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证实孙X实施了“买卖”行为,也无法证实孙X明知复印件系伪造。
第二,行为性质应准确界定。孙X购买复印件的目的是项目备案,主观上无买卖伪造证件的故意,且未核实复印件真实性,不符合本罪“主观故意+买卖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控方证据存在主观推断。针对公诉机关主张的“孙X明知伪造”,无任何证据佐证,属于主观推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孙X无罪。
三、判决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2026年最新证据裁判规则,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孙X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证据链断裂,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孙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核心突破口在于:本罪的认定需有明确证据证实“主观故意+伪造、变造、买卖行为”,若无证据佐证,即使持有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认定犯罪。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杜绝主观推断定罪。企业经营中,如需使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勿购买来源不明的复印件、原件,避免因“不知情”被牵连。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质证,成功揭示了控方证据体系的根本性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