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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永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围绕当事人自首、立功、在校学生、赔偿谅解等关键情节,制定专业辩护策略,充分论证从宽处罚依据,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刑事处罚,保全学业与人生前程。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马XX,系在校大学生,辩护人为李XX(云南XX)律师。2023 年 8 月起,杨某某通过刘XX学会操作 “手机口”
并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后邀约马XX参与。2023 年 9 月 15
日下午,马XX联系杨某某,由杨某某对接上家,马XX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因号码被封停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XX被骗
228082 元。马XX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马XX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3 月 8 日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人意见,核查全案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审查结论。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具有自首、一般立功,已赔偿被害人黄XX
5
万元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在读学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XX不起诉。同时,依法没收马X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明确双方救济权利:被不起诉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人不服可在 7 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或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1970-01-01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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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永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现任昭通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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