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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改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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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杨绍伟律师
云南千和(玉溪)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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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因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将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道路养护单位、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车辆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道路养护单位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后车辆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道路养护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责任比例重新作出认定。

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原告方委托,担任本案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

1. 一审阶段: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保险单、赔偿协议等核心证据,明确肇事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车辆投保情况、道路养护单位养护瑕疵等关键事实,向法院主张原告方合理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认定原告方损失金额,判决车辆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道路养护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死者未系安全带应减轻责任已付丧葬费应抵扣道路养护单位无责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抗辩。提交证据反驳死者未系安全带的主张,阐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效力,坚持道路养护单位存在养护维护不到位的过错,同时明确已付丧葬费的处理意见,严格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代理意见,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关于死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认定道路养护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已支付的超额丧葬费依法予以抵扣,最终改判: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 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20 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 684168 元;

3.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20 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 120000 元;

5. 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最终为原告方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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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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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50号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西南科技大学毕业,执业前曾在地产公司、担保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务,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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