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出资人因经营安排,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双方真实意思为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未支付对价、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持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实际出资人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并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配合完成工商及内部股东名册变更,公司及其他相关第三人均无异议。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接受本案名义股东一方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梳理案涉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公司经营管理等全案事实与证据。
2. 事实核查:核实《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背景、对价支付情况、股东权利实际行使主体、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关键材料,确认案涉协议为 “以股权转让为名、行股权代持之实” 的通谋虚伪行为。
3.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认定规则,明确案涉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隐藏的代持合意合法有效。
4. 庭审应对:庭审中明确陈述案件事实,认可股权代持真实法律关系,明确表态同意向实际出资人返还股权并配合办理全部变更手续,协助法庭查明核心事实。
5. 沟通协调:同步与公司、其他第三人沟通,确认各方均同意配合股权变更登记,消除案件履行障碍。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确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判令名义股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公司5% 股权(对应出资额 90 万元) 返还实际出资人,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 案涉公司配合完成工商变更及内部股东名册变更;
4. 案件诉讼费用由相关方承担。
本案最终全面支持实际出资人关于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请,委托人作为名义股东配合履行的主张得到法院采纳,案件圆满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