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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杨绍伟律师
云南千和(玉溪)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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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标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方保险理赔纠纷 —— 代理车主方成功减损并厘清责任承担

二、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中,我方当事人驾驶小型汽车与对方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方伤者将我方当事人、车辆登记人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本律师接受车辆驾驶人及登记人共同委托,全程代理本案诉讼,核心目标为厘清责任主体、核减不合理诉求、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委托人实际损失。

三、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收与事实核查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保险投保情况,核实委托人垫付费用明细,固定医疗费票据、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核心证据,明确车辆登记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仅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事实。

2. 诉求审核与抗辩准备针对原告主张的后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逐项核查,指出部分诉求无医嘱支撑、误工期限计算过长、后期治疗费未实际发生等问题,拟定庭审抗辩思路,主张不合理诉求不应支持,保险限额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3. 庭审代理与意见陈述庭审中,围绕事故责任认定、保险赔付顺序、损失合理性、责任主体划分发表代理意见,明确车辆登记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垫付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抵扣,核减原告虚高诉求,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 费用抵扣与责任厘清重点主张委托人垫付的医疗费应在保险公司赔付款中予以返还,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分担,避免委托人承担额外不必要损失。

四、案件结果

1. 法院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车辆登记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仅由驾驶人作为侵权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2. 法院核减原告主张的后期医疗费、营养费、不合理误工费等诉求,最终认定总损失金额大幅降低

3. 确认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委托人仅需承担500 元鉴定费

4. 委托人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在抵扣其应承担的鉴定费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委托人实际自行承担损失极低,实现有效减损;

5. 法院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本案圆满办结。

承办律师:杨XX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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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50号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西南科技大学毕业,执业前曾在地产公司、担保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务,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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