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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杨绍伟律师
云南千和(玉溪)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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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法定继承纠纷,原告以父母去世遗留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畜圈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由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各按二分之一管理使用,并主张分割对应财产价值。案涉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原地上房屋、畜圈已因拆除重建、自行拆除等事实行为灭失,核心争议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二、办案经过

1. 接收委托,梳理案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核实案件事实:案涉宅基地登记在当事人父母名下,父母已先后去世;原告主张继承的地上瓦房已于 2022 年经当事人依法拆旧建新并获主管部门补助,原有畜圈已被拆除变为空地,案涉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 证据收集,固定关键事实调取并提交案涉房屋拆旧建新审批材料、住建部门补助流水、宅基地使用证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原房屋已灭失、现有房屋为当事人合法新建,同时明确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使用权不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3. 庭审抗辩,明确法律依据庭审中围绕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地上物灭失后果、使用权确权权限三大核心点抗辩:

1.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村集体,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 原告诉请继承的地上房屋、畜圈已全部灭失,无继承客体;

3.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与争议,依法应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4. 协同庭审,维护当事人权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否定其证据关联性与证明目的,结合证人证言、村委会核实情况,完整呈现案件事实,坚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

1. 案涉原地上房屋、畜圈已因拆除行为灭失,无继承标的;

2. 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使用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3.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管辖权限。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向原告分割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案件取得全胜结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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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西南科技大学毕业,执业前曾在地产公司、担保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务,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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