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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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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约定由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长期供应混凝土外加剂等建材产品,合同对付款方式、结算周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持续供货,双方经多次对账确认,被告B公司长期拖欠大额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拒不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较高,股东为被告C、被告D二人,二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存在巨额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债权,原告A公司委托吴XX师代理本案。律师经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一是诉请被告B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二是主张合法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是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应先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吴XX师围绕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核心焦点,充分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系统阐述代理意见。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标的额较大的商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尚欠货款金额认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调整、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判: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对账记录及已付款情况,法院最终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该金额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最后对账日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

最终判决结果全面覆盖原告核心维权目标,在支持大额货款本金与合法违约金的同时,成功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为企业债权回款提供双重保障。

三、律师价值

大额商事案件精准把控,诉讼策略高度专业

吴XX师针对近两百万元大额商事欠款,设计“公司付款+股东补充赔偿”的双重保障方案,将商事交易规则与公司法规则深度结合,维权路径完整、法律逻辑严密。

证据组织系统扎实,锁定巨额欠款事实

律师全面整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直接采信核心欠款事实,为巨额货款支持奠定坚实基础。

突破认缴期限规则,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律师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显著提升债权实现可能性。

违约金主张合理适度,契合司法裁判尺度

律师尊重违约金调整规则,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同时,提出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使违约金诉求获得法院稳定支持,实现损失足额弥补。

全流程高效代理,护航企业大额债权回收

从立案、证据交换、庭审对抗到判决落实,律师全程专业高效推进,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充分展现处理大额商事合同、企业应收账款、股东追责类案件的顶尖实战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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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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