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浙某民初1xx83号
裁判日期: 2023年1月某日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威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2022)浙xxxx诉前调确1xx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威海某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元及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履行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此后因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威海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4日被注销登记。经原告调取威海某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得知,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威海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2022年6月14日,被告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威海某公司的简易注销手续,并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作出威海某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诉讼情形的虚假表述,并承诺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原告故起诉。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现无能力还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许X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许X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企业注销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威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威海某公司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威海某公司已注销,被告作为威海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或实质未清算,导致原告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威海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X借款8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