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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芬芳律师精准锁定公司唯一股东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关键事实,调取工商档案证明股东在注销时虚假承诺“无债权债务”。通过主张股东未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成功让股东个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有力打击了利用注销制度逃债的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许X、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浙某民初1xx83号

裁判日期: 2023年1月某日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威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2022)浙xxxx诉前调确1xx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威海某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元及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履行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此后因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威海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4日被注销登记。经原告调取威海某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得知,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威海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2022年6月14日,被告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威海某公司的简易注销手续,并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作出威海某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诉讼情形的虚假表述,并承诺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原告故起诉。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现无能力还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许X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许X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企业注销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威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威海某公司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威海某公司已注销,被告作为威海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或实质未清算,导致原告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威海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X借款8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3-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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