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内容:
原告某时装公司系“Lxxxx”商标权利人。被告槐X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在店铺名、商品链接中使用“Laxxxx”字样,并销售一款假冒该品牌的T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侵权商品来源于某公司、XX公司未及时处理投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70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XXX的一款T恤为侵权商品,相关链接中使用商标字样构成侵权;店铺名中使用商标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来源于某公司;XX公司已删除链接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槐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