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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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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A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A公司】欠付【原告A公司】服务费数十万元。后因【被告A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告A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陷入无法兑现的困境。

为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原告A公司】委托吴XX代理执行追加程序。律师经全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权结构后发现:

【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

【被告B公司】为【被告A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A】为【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小股东;

【被告A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

据此,吴XX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提出追加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能否加速到期;

能否直接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如下认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

【被告B公司】、【自然人A】作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追加该二主体为被执行人;

【自然人B】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并非被执行人【被告A公司】的直接股东,执行程序中无权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该项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

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本案成功在执行程序中**“刺破公司面纱”**,将责任延伸至未实缴出资股东,为当事人打通执行回款关键路径。

三、律师价值

破解执行终本困局,开辟第二追偿路径

吴XX精准抓住“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实缴”核心突破口,将案件从“终本无望”转为“可执行、可回款”,彻底扭转不利局面。

精通执行追加规则,专业申请一次成功

律师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严格把握出资加速到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关键点,申请理由全部被法院采纳。

工商与执行深度结合,证据扎实无可辩驳

律师调取完整工商内档、股权结构、出资信息、执行终本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申请人全部缺席、未抗辩的情况下,直接获得法院支持。

精准把握追加边界,法律逻辑严谨规范

律师清晰区分“直接股东”与“股东的股东”在执行追加中的不同地位,合法合理提出申请,确保核心诉求得到支持,避免无效主张。

全流程代理执行维权,真正帮当事人拿到钱

从诉讼、调解、执行,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律师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专注“终本复活、追加股东、查控财产、实际回款”,是企业解决执行难的专业可靠伙伴。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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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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