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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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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从事建筑材料、五金产品销售业务,【被告XX公司】与【被告A】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XX公司】采购开关、胶布等五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XX公司】按要求陆续供货,并由【被告A】签收确认。

经对账结算,【原告XX公司】供货总金额为数万元,【被告A】在对账单上确认收到并认可欠款金额。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XX公司】合法债权。

为追回拖欠货款,【原告XX公司】委托吴XX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梳理全部交易证据,制定诉讼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并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公司】与【被告A】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吴XX师提交发货清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明确、被告逾期违约等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事实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相对方认定、欠款金额确认及违约责任承担。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原告XX公司】与【被告A】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XX公司】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A】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支付拖欠货款数万元。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XX公司】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A】逾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A】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XX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XX公司】核心债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实现全额回款胜诉结果。

三、律师价值

事实合同精准认定,无书面合同仍稳胜诉

吴XX师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以发货清单、对账单、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为追款奠定法律基础。

缺席审判专业把控,庭审流程规范高效

面对二被告均不到庭的情形,律师独立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依法作出有利缺席判决。

违约责任主张精准,损失赔偿足额支持

律师严格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均获法院全额支持,有效弥补委托人利息损失。

诉讼主体精准界定,提升判决确定性与执行力

律师结合证据与交易模式,协助法院准确界定责任主体,确保判决指向明确、便于后续执行,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债权安全。

商事欠款实战经验丰富,企业回款可靠伙伴

律师长期专注建材、五金、供应链等领域商事欠款纠纷,熟悉工地供货、项目对账、催收诉讼全流程,可为企业提供从供货风控、对账固化、诉讼追款到执行回款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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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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