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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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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系从事五金机电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A公司】签订《货款月结合同》,约定由【原告A】向【被告A公司】供应五金材料,按月结算货款。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供货结束后,【被告A公司】、【被告B】共同向【原告A】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十余万元,承诺限期付清,逾期则承担违约金及全部维权费用。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支付少量款项,剩余大额货款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A公司】系【被告B】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为唯一股东。为维护合法债权,【原告A】委托吴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拖欠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由【被告B】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吴X律师提交买卖合同、欠条、供货单、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欠款事实、违约责任及股东追责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合法诉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一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为货款金额认定、违约金计算、律师费承担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原告A】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A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支持十余万元货款本金。

双方结算后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利息依法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1.5倍计算。

合同及欠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A】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A】的全部核心诉求均获支持,实现货款、利息、律师费“三位一体”全额追回。

三、律师价值

一人公司追责精准落地,实现股东连带担责

吴X律师熟练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股东未举证、未到庭情况下,成功让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升判决可执行性。

合同与欠条双管齐下,证据链扎实无懈可击

律师整合《货款月结合同》、欠条、供货清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被告完全缺席的情况下,确保法院直接采信全部事实。

违约金与律师费合法主张,损失全额弥补

律师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将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合理损失完整纳入诉求并获得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经济利益。

缺席审判高效把控,程序与实体双胜诉

面对被告消极应诉,律师全程规范推进立案、送达、举证、庭审,在小额诉讼程序内快速办结,实现“快审、快判、快回款”。

商事欠款实战经验丰富,个体工商户维权专家

律师长期深耕建材、五金、机电、供应链等商事欠款领域,熟悉个体工商户交易模式与风控痛点,可提供从签约、对账、催款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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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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