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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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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XX与被告XX、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广西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XX委托吴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原告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2.判令被告XX支付相应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XX到庭抗辩,主张案涉二十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与原告XX、被告B合作土地置换项目时支付给村民的土地平整押金,并非个人借贷;且因原告XX持有押金条未交付,导致其无法向村民退款,故无法向原告XX偿还款项。被告B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吴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审核《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被告XX的抗辩意见充分举证质证,指出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借条》所确认的借贷事实,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律师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就借贷关系效力、本金认定、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吴X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依法对本案作出裁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法律性质认定,以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XX试图以“款项系项目押金而非借款”为由否定借贷关系,意图逃避还款义务,若该抗辩成立将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足额交付借款,被告XX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关于保证责任部分,因案涉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亦无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被告B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XX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承担。本案在一方当事人缺席、被告极力抗辩的情形下,清晰区分借贷与合作款项的法律边界,依法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律师价值

1、精准锁定法律关系,有效击破不实抗辩

面对被告将借款歪曲为项目押金的抗辩,吴X律师依托书面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精准认定本案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从证据效力、事实逻辑层面彻底推翻被告无依据的抗辩主张,为法庭认定借贷事实、支持原告诉请奠定关键基础。

2、专业适用法律规范,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规范阐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与标准,同时客观分析保证责任的成立与免除条件,既全力维护委托人核心债权,又以专业视角避免不当诉请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3、高效推进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被告B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律师有序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工作,以规范、严谨的庭审表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最终帮助委托人取得全面胜诉判决,确认二十万元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的合法债权,为后续执行回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充分展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专业、高效、务实的执业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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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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