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某科技公司委托吴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近百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双方签订防火窗制作安装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加工、安装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出具结算通知且第三方机构已出具审核报告,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及保证金迟迟未付。
被告答辩称,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被告有权顺延付款;部分款项属于质保金,尚未届付款期限,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吴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工程验收记录、结算通知书、造价咨询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厘清工程履行、结算、付款的完整事实链条。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结算未完成、未开票可拒付、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驳斥,明确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报告已出具,付款条件已成就,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法院审理后采纳吴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如何认定、未开具发票能否拒付工程款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三方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原告亦予以认可,被告应按审核金额支付相应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六十余万元,并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保证金利息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本案在企业商事往来、工程款结算复杂的情况下,明确了合同附随义务与主义务的界限,有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为同类工程欠款案件提供了参考。
三、律师价值
1、厘清商事合同逻辑,精准锁定付款条件
吴X律师深入解析合同条款,结合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交付使用等关键事实,精准认定工程款及保证金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2、有力驳斥抗辩理由,区分主次合同义务
针对被告以未开票、未结算、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付款项的抗辩,律师明确指出支付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开票为附随义务,二者不能对等抗辩,彻底瓦解被告免责理由,保障委托人核心债权。
3、熟练运用建工司法解释,精准主张违约金
律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确起算时间与计算方式,使委托人的逾期利益损失得到合法支持,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
4、全方位维护企业权益,实现诉讼效果最大化
律师统筹工程款、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多项诉请,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合理主张,最终帮助企业成功追回大额工程欠款及保证金,充分展现处理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类纠纷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