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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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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因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先经一审法院审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原告某建材租赁部委托吴X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巨额租金、建材运费、保养维修费、税费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已付款金额认定错误,实际已付款远高于一审认定数额;同时主张因项目停工、政策禁止使用部分建材、原告恶意拒收退料,租金不应计算至一审认定时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吴X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梳理租赁合同、出入库单据、对账明细、往来函件、转账记录等全案证据,针对上诉焦点逐一构建抗辩逻辑:一是明确已付款金额及押金抵扣规则,二是紧扣合同约定的“租金计至物资返还出租仓库之日”,三是论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建材运回出租方场地即主张停算租金缺乏依据,四是厘清政策停工与合同义务的边界。庭审中,律师围绕租金计算截止时间、已付款抵扣、损失扩大责任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稳定支撑一审裁判逻辑。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标的额较大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已付租金及押金数额认定、租金计算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扩大损失责任承担、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合法。

被告以项目停工、政策禁用轮扣架、原告拒收材料为由,要求大幅缩减租金计算期间,并主张一审少算已付款二十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金应计算至建材实际返还出租方仓库之日止,被告仅在工地发函、未将建材运回约定地点,不能产生停算租金效力;二审依法纠正已付款金额认定误差,在总租金基础上据实抵扣;对利息计算基数尊重原告一审诉请处分,维持一审利息计算方式。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上诉意见,对租金金额予以微调后,整体维持一审核心判项,确认被告仍需支付租金二百七十余万元及相应费用、税费、利息。

本案在大额、长期、多批次建材租赁且账目复杂的商事纠纷中,明确了租赁行业通行的租金计算规则,有力保护了建材租赁小微企业的合法债权。

三、律师价值

1、二审精准应诉,稳住核心胜诉成果

面对标的额巨大、争议复杂的二审上诉,吴X律师快速锁定上诉要害,不纠缠细枝末节,重点守住“租金计算截止时间”这一核心利益,确保委托人二百余万元租金债权在二审中得以完整保留。

2、精通租赁行业规则,明晰租金计算边界

律师熟练掌握建材租赁“进场起算、退场截止、返还至出租方场地”的行业惯例与合同条款,精准驳斥被告“工地停工即停租”“拒收材料自负损失”等抗辩,明确承租方退料义务与责任边界,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逻辑。

3、精细核算往来账目,客观对待款项抵扣

在已付款、押金、租金抵扣等复杂数据核算中,律师坚持以真实转账与证据为准,既不否认客观已付款事实,也不认可被告不合理扣减主张,协助法院依法据实调整金额,体现专业、严谨、诚信的办案风格。

4、护航小微企业维权,实现重大经济回款

本案涉及租金、杂费、税费合计近三百万元,关乎建材租赁企业生存发展。律师通过二审专业代理,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大额债权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展现出处理重大商事租赁案件、应对二审程序的突出实务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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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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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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