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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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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详情

原告A(某艺术培训公司)以离职员工即被告A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赔偿违约金五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A主张,被告A原系其公司员工,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解除合作协议》,约定被告A离职后不得拉拢原告现有客户、不得外泄客户资源,如违反约定需向原告A支付五万元赔偿款。

原告A称,其意向学员林X原本计划在原告A处报名高价教练班,被告A离职后拉拢该学员,以可办理学费分期为由,引导学员至其他机构报名,并收取学员定金一千元,导致原告A丧失潜在生源及预期收益,据此认为被告A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委托吴震律师应诉。律师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原告A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学员系基于对被告A个人的信任自愿选择其他机构,且核心原因是原告A无法满足学员学费分期需求,并非被告A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原告A主张的五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且无实际损失依据,案涉行为不构成违约及侵权。

庭审中,律师提交被告A与学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学员系因原告A不支持分期付款才放弃报名,转而选择可办理分期的其他机构,学员亦明确表示是基于对被告A个人的信任作出选择,并非被告A恶意拉拢、诱导。同时,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交易对象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员系因付款方式问题放弃在原告A处报名,被告A未采取欺诈、胁迫、泄露保密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学员系自愿选择新机构。法院采纳吴震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A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自行承担。

2、案件总结

本案系教育培训行业常见的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的侵权及违约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离职员工介绍原机构学员至新机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违约侵权。

原告A试图以《解除合作协议》中的高额违约金条款约束离职员工,将学员正常自主选择机构的行为认定为“抢客户、挖生源”,并据此主张高额赔偿。本案关键在于区分“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与“客户基于个人信赖自愿选择”的法律边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交易,职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其新单位交易的,不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学员放弃原告A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无法提供学费分期服务,而非被告A实施拉拢、诱导行为,学员亦明确作出自愿选择的意思表示。

吴震律师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层逻辑全面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该案明确了离职员工合理就业与市场竞争的边界,既保护企业合法商业利益,也维护劳动者正常择业权利,对同类劳动争议、商业侵权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3、律师价值

一是精准区分侵权边界,确立正确裁判思路。律师熟练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司法解释,清晰界定“不正当抢夺客户”与“客户自愿选择”的法律区别,直接击破原告主张的侵权逻辑,为法院作出有利裁判提供关键法律依据。

二是完整还原事实经过,证据抗辩直击要害。律师细致梳理并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学员系因付款方式问题放弃报名,并非被告A恶意挖取生源,从事实层面彻底否定原告的侵权主张。

三是有力反驳高额违约金,维护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五万元赔偿远高于可能存在的实际损失,且无真实损害结果发生,法院采纳该意见,避免被告A承担不合理的巨额赔偿责任。

四是高效庭审抗辩,实现诉讼目的。在简易程序快审快判的节奏下,律师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全面驳斥原告诉求,最终帮助被告A全胜结案,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是平衡企业与劳动者权益,树立典型判例。本案胜诉既规范了企业对离职员工的不合理约束行为,也保障了劳动者正常就业与合理介绍客户的权利,为同类教育培训行业、服务行业员工离职纠纷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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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9层916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建筑工程、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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