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情
原告XX(XX经营部)与被告XX(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XX为被告XX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XX,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指定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XX依约按时、足额供应全部货物。经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原告XX累计供货总金额一百余万元,该金额包含原告XX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被告XX已付清另一经营部全部货款,但就本案案涉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未予支付。
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XX多次催收,被告XX均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XX委托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支付拖欠货款二十六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XX抗辩主张: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XX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XX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
吴震律师作为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充分举证、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被告XX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XX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最终判决支持原告XX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XX承担。
2、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XX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结算单效力认定、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违约金是否过低应予调整三大问题。被告XX作为大型建筑企业,利用合同条款设置多重抗辩,试图拖延、减免付款责任。
本案难点在于:双方合同对结算形式、发票开具、违约金上限均有明确约定,被告XX据此构建了看似严密的抗辩体系。若法院严格按字面条款裁判,原告XX将面临货款难以认定、违约金极低的不利结果。
吴震律师在代理中精准抓住法律逻辑核心:一是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无故否认;二是买方恶意拖延结算、拒绝配合,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三是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予调高。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律师核心观点,突破被告XX各项抗辩,全额支持货款及合理违约金,为XX供应商向大型建筑企业追收欠款树立了有利判例。
3、律师价值
一是精准破解结算效力难题,夯实债权基础。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主张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被告XX拒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促使法院直接认可结算单效力,锁定欠款金额。
二是有力驳斥“先票后款”恶意抗辩,维护交易公平。律师指出被告XX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是成功主张调高违约金,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律师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2%,远低于资金占用成本,依法应予调整,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显著提升债权实现价值。
四是厘清关联经营部货款,精准核算欠款金额。本案涉及两个经营部混合结算,律师清晰剥离两笔交易金额,准确得出本案欠款,与法院认定完全一致,确保本金全额支持。
五是高效代理XX买卖纠纷,实现维权效果最大化。律师从证据整理、庭审辩论到法律适用全程专业把控,在简易程序内快速胜诉,帮助中小XX商户成功追回大额欠款,具有极强的行业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