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劣迹无阻碍,专业辩护赢宽判——无锡江阴陈军律师承办故意伤害案彰显执业实力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FX系江阴市个体XXX经营者,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19XX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XX年因殴打他人被治安警告,20XX年至20XX年间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20XX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XX年XX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X日晚,FX在其经营的江阴市XX棋牌室内,因被害人陆X赌博输钱后拒不付钱,出面协调时与陆X发生口角。陆X随即纠集梁X、沈X等人前往棋牌室,双方发生互殴,期间FX持菜刀将陆X左前臂、梁X右前臂及右大腿砍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陆X、梁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FX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审理期间,陆X、梁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F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FX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及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服务。
二、律师辩护经过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FX有多次前科劣迹、持刀致2人轻伤二级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聚焦从轻情节、厘清案件权责”的辩护策略,全程严谨履职,全力为FX争取从轻处罚。
首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陈军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重点梳理案件起因、双方过错、FX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意愿等核心细节。通过细致核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明确本案系被害人陆X先拒不支付赌资、后纠集人员上门互殴引发,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为辩护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其次,精准定位辩护核心,构建清晰的从轻辩护体系。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陈军律师摒弃无效辩护,聚焦F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均贴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是本案案发起因在于被害人,陆X拒不支付赌资并纠集人员上门互殴,具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对於FX从轻处罚;二是FX当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三是FX对被害人因伤害造成的合理损失明确表示愿意赔偿,主观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庭审精准发力,兼顾刑事辩护与民事调解。庭审中,陈军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卷证据逐一论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清晰阐述被害人过错与FX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强调FX的坦白情节和悔罪态度,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重点提出对於FX从轻处罚的建议。同时,积极配合法院主持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引导FX亲属与被害人沟通协商,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FX争取被害人谅解,进一步夯实从轻处罚的基础。
三、判决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F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确认FX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明确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告人F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FX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其亲属代为赔偿陆X、梁X经济损失共计XXX元,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二被害人对FX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结合F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前科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F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FX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陈军律师的专业辩护贯穿案件全程,面对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劣迹、致2人轻伤的不利局面,凭借精准的事实把控、专业的法律适用和高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其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精准护权、专业履职、兼顾公正与效率,彰显了资深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执业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