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案另有胡X、田X两名被告人。三被告人在明知相关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协助接收、转移赃款,涉案金额共计 129 万余元,其中陈X参与转移赃款 89600 元。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陈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经过;细致阅卷并梳理银行流水、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准确归纳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围绕被告人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胡X、田X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判决理由: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陈X系主犯,但其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