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银行卡并配合人脸识别,协助转移资金 101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准确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理由: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