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受他人指使,提供本人银行卡及刷脸验证协助转移非法资金 80 万余元,获利 12400 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围绕被告人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等从宽情节,依法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及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判决理由: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