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 40.8 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汤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核实案情;庭审中围绕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汤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理由:被告人汤X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