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X明知是添加违禁成分的有害性保健食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王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主动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同步处理刑事辩护与民事公益诉讼两项事务,全面梳理证据、核对销售金额与违禁成分鉴定意见;积极协助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承担十倍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判决理由:王X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全额履行公益诉讼赔偿责任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