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仲裁归纳
一、基本信息
· 审理机构: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裁决日期:2025 年
二、当事人信息
· 申请人:郎X(本案代理当事人)
·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林业局有限公司
三、案件事实
1. xxxx年xx月 x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油锯手工作。
2. xxxx年xx月 xx日,申请人在伐树作业中被树木砸伤,住院共计xx天,诊断为多处骨折及损伤。
3.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xxxx年xx月 xx日,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4. 被申请人已先行支付申请人xxxxxxxx元。
5.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计件工资,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四、申请人仲裁请求
1.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xxxxxx元;
2.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xxxx元;
3.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xx元;
4.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xx元;
5. 支付医疗费xxxx元、伙食补助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护理费xxxx 元、交通费xxxx元;
6. 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报销。
五、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 工资为计件制,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日工资xxxx元标准;
2. 停工留薪期过长,护理费存在重复计算,外购药无医嘱不予认可;
3. 已支付部分费用,请求依法裁决。
六、仲裁委裁判理由
1. 申请人构成工伤八级,被申请人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 工资标准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支持停工留薪期 10 个月。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按八级伤残法定标准计算。
4. 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合理票据予以支持。
5. 营养费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七、裁决结果
1.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xxxxxxxx元,扣除已付 xxxx元,还应支付xxxxxxxx元;
3. 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被申请人报销;
4.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5.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