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未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张X,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地为濮阳县公安局胡状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某路某城号楼单元室。经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决定,于年月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监视居住,**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我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年月日,被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于年月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在濮阳市任丘XX某商贸三楼某台球厅内,邢X(已行政处罚)因琐事搂着被不起诉人张X的脖子进入麻将房,发生争吵后,被害人杨X(已行政处罚)掐着张X的脖子从麻将房走到吧台,杨X和邢X开始推搡张X,杨X用脚踢到张X腰腹部,张X朝杨X面部打了一拳,邢X、杨X一起殴打张X,杨X又将张X拖拽到门外楼梯处殴打其头部,后张X躺倒在地。经鉴定,张X右眼下脸有皮下淤血,右眼上脸有皮下淤血,评定为轻微伤。杨X左眼下脸有皮下淤血,左眼上脸有皮下淤血,CT显示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双方未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X的上述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犯罪事实,不属于犯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张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