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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薛XX、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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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聂明娅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被告人王某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乔XX、薛XX、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乔XX、薛XX、王XX在明知“李X”出售的多箱白酒(剑南春、五粮液、贵州大曲)及多条香烟
(黄鹤楼、小苏、玉溪、芙蓉王)等物品(价值共计数万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薛XX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王XX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乔XX从中非法获利数百元。案发后,
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五万元并取得谅解。乔XX被抓获归案;薛XX经电话传唤到案;王XX主动投案。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乔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薛XX、王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
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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