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同时明确双方可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互相探望子女,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离婚后,被告多次无故阻碍、拒绝原告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利,包括拉黑原告通讯方式、阻拦原告与子女见面、阻止同胞兄妹相处等,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与婚生子联络、探望,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探望权,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原告为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保障权利顺利实现,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办案思路:班律师围绕原告探望权受阻的核心争议,先固定被告拒不配合探视的完整证据链,再依据民法典明确原告法定探望权结合子女成长需求提出具体可行的探视方案,通过庭审充分陈述事实与法律意见,推动法院作出明确可执行的探视判决。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原告核心探望诉求,判决确认原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子一次(一日不过夜)、每年假期可接子女共同生活一周、每周可与子女视频探望两次,同时明确被告负有协助义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探望权以生效判决形式固定,具备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