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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被告诉上海某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并获工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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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在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我们成功引导法院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避免了因劳动关系不成立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公结果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12日,陈XX(被告)经人介绍进入上海某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包的武汉市XX银行大厦装修项目工地工作,岗位为普工,每月发放生活费3000元。2020年7月3日,陈XX在XX银行17楼强电井检查线路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致右跟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2021年1月2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4月15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等级为九级。

2021年9月,陈XX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约20余万元。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上述赔偿。

我方(被告陈XX)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请求确认陈XX与公司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XX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主张陈XX系案外人刘X(自然人)雇佣的工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证人刘X及项目经理章X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为办理保险理赔而“补签”的虚假合同。法院最终采信了公司关于劳动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坚持:即便劳动关系不成立,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X,依法应当对刘X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核心代理意见,在判决第一项“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判令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271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6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8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760元,合计202610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我们成功引导法院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避免了因劳动关系不成立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公结果。

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用工主体责任路径: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证据不利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策略,依据相关法规主张发包方的用工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实际获得工伤赔偿。

2. 有效利用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公司未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律师据此有力反驳了公司关于不存在工伤的主张。

3. 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法院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仅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计算基数调整略有变化),陈XX实际获得了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实现了维权目标。


  • 2022-05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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