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代某与被告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自身XX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出借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324.69元,且因原告自身需向XX偿还贷款,被告还需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9672.61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代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另一相关人员的起诉,集中向公司主张权利。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324.69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向XX偿还的贷款利息9672.61元;
3.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一)案件难点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与XX贷款的嵌套关系,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XX贷款,导致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被告为建设工程公司,偿付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采取判决方式,可能面临较长的诉讼周期及执行困难。
(二)代理策略
1. 梳理资金流向,固定借款证据:整理原告XX贷款凭证、向被告转账记录、还款承诺、催款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资金链条,证明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
2. 合理确定诉讼主体:起诉时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列为共同被告,后根据案件进展及调解需要,申请撤回对个人被告的起诉,集中向具有偿付能力的公司主张权利,简化诉讼程序。
3. 申请财产保全: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XX账户或其他资产,增加被告履约压力,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4. 积极推动调解,争取一次性了结: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就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等问题进行多轮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
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126160.58元(较原诉请金额适当调整,系双方对账确认及原告为促成调解作出的合理让步);
2. 分期付款安排:
· 2026年4月2日前支付5256.02元;
· 2026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120904.56元。
3.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纠纷彻底了结: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
5.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45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6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
四、律师价值
1. 以调促和,快速回款:通过调解方式,避免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程序,帮助原告在立案后约三个月内即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明确了被告的还款义务。
2. 保全措施有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资产,显著增强了被告的履约意愿,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合理让步促成双赢:协助原告在欠款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由约14.5万元调整至12.6万元),换取被告的分期付款承诺及调解意愿,实现资金的尽快回笼,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
4. 严密的履约保障条款: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若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有效防范被告二次违约风险。
5. 诉讼成本全额转嫁:成功争取到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845元),原告无需自行负担维权费用。
6. 简化诉讼程序:适时撤回对个人被告的起诉,集中精力向公司主张权利,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