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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无效+返还款项+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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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沁梅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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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因居住需求,与被告A、被告B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A将其名下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A,原告A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项。后原告A了解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A辩称其未签订合同、未收取款项,不承担责任;被告B辩称其仅为中介身份,仅收取少量费用,已将大部分款项转给被告A及第三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并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则表示未参与协议签订,与本案无关。

沈沁梅律师代理原告A一方,全面梳理协议签订、款项支付、资金流向、中介身份、主体资格等关键事实,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明确案涉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原告A不具备受让主体资格,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律师重点举证转账记录、协议文本、中介主体注销信息、资金流向明细,驳斥被告“中介免责”“未收款”等抗辩理由,明确二被告均因无效协议取得款项,依法均负有返还义务,并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被告B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A作为出让方、被告B作为实际收款方,均因无效合同取得原告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资金实际占有情况,判令被告A返还大部分转让款,被告B返还剩余部分款项,并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

本案成功确认合同无效,委托人全额收回转让款,并获得相应利息赔偿,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三、律师价值

精准适用强制性法律规定准确援引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禁止性规定,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为委托人奠定胜诉基础。

穿透式梳理资金流向责任突破“中介免责”抗辩,查清实际收款、转款、占有款项的全部事实,明确二被告各自返还责任。

过错责任划分专业精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利息标准,兼顾公平与法律规定,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复杂权属纠纷一站式解决将合同效力、款项返还、利息损失、第三人争议一并处理,避免多次诉讼,高效挽回委托人全部损失。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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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沁梅律师
13304201****2004 执业认证
  •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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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大道与槜李路交叉口嘉兴国际金融广场A座20楼
一、律师概况 沈沁梅律师,现任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14年专业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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