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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家律师程...律师
婚内财产协议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专业起草、条款严谨、留存证据至关重要!郑州婚内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找程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委托人周XX(化名)与妻子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房屋及车辆产权归周XX个人所有。

婚后第七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妻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周XX在签订时存在欺诈、隐瞒财产行为,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协议有效需满足以下前提:

1.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2.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形式合法:书面签字,最好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

程律师审查发现,协议签订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真实,且周XX已提前告知财产状况,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判决:

1.驳回妻子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2.离婚财产及债务按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执行。

程岩律师提示:婚内财产协议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专业起草、条款严谨、留存证据至关重要!郑州婚内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找程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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