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XX(化名)与丈夫结婚10年,丈夫婚前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丈夫持股60%。婚后,公司经营良好,股权价值大幅增值。
现双方离婚,刘XX要求分割丈夫持有的公司股权。丈夫主张: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也与刘XX无关,只同意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相关规定:
1.婚前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增值:需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
○自然增值:因市场行情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增值,属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导致的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关键在于:婚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有刘XX的参与?丈夫是否利用了夫妻共同时间和精力经营公司?
程律师经调查发现,刘XX婚后长期协助丈夫处理公司财务、接待客户、管理人事,公司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她的付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股权虽为婚前取得,但婚后公司的增值部分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所得,属于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1.离婚时,丈夫持有的公司60%股权中,对应婚后增值部分的价值,按50%比例补偿给刘XX。
2.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程岩律师提示:离婚分割股权不是简单“一人一半”,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是核心!郑州离婚股权分割、公司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律师,程律师专业核算,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