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XX民事判决书
(2026) 鲁 17xx 民初 5xx 号
原告:陈X,男,1989 年 8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89080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男,1988 年 4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某街道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880416XXXX。
原告陈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30000 元及利息(以 3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1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 2023 年向原告购买灯光音响设备,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 30000 元并出具欠条,承诺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
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存在音响设备买卖关系,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 30000 元,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X货款 30000 元及利息(以 3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1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加计 30% 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