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XX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17xx 民初 6xxx 号
原告:祝X,女,1997 年 3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970324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山东XX律师。
被告:黄X,男,1997 年 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970222XXXX。
原告祝X与被告黄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立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协助将位于单县某小区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产,2024 年 4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现房产可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拒不配合过户。
被告辩称:
签订离婚协议并非真实离婚意思,未仔细阅读协议,且购房有共同借款,不同意协助过户。
本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产,办理预告及预抵押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协议经民政局备案,现房产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持;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措施涤除后,被告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黄X于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及法院查封保全措施涤除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祝X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双方共有变更为原告单独所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祝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