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某镇某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月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年月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韩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未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月份,被告人孟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付某某(岁)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朋友介绍、使用社交软件寻找嫖客等方式,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带领付某某在长葛市、郑州市多处酒店及公寓内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为其联系、介绍的嫖客发生性关系。介绍卖淫期间,被告人孟X收取嫖资,为付某某安排食宿、提供避孕套等卖淫物品,支付卖淫期间的往返车费,非法获利***元。案发后被告人孟X家属向付某某补偿六万元,取得了付某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X介绍未成年人付某某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X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孟X从事介绍卖淫时间短,次数不多,且之前从未从事过介绍卖淫活动。孟X家境贫寒,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另案共犯栗X、王某供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何某、张X、时某、张X、朱某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付某某出生医学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党员查询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牵线搭桥,进行引荐、沟通、撮合,多次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从重处罚。孟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又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孟X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孟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某镇某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月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年月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韩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未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月份,被告人孟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付某某(岁)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朋友介绍、使用社交软件寻找嫖客等方式,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带领付某某在长葛市、郑州市多处酒店及公寓内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为其联系、介绍的嫖客发生性关系。介绍卖淫期间,被告人孟X收取嫖资,为付某某安排食宿、提供避孕套等卖淫物品,支付卖淫期间的往返车费,非法获利***元。案发后被告人孟X家属向付某某补偿六万元,取得了付某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X介绍未成年人付某某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X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孟X从事介绍卖淫时间短,次数不多,且之前从未从事过介绍卖淫活动。孟X家境贫寒,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另案共犯栗X、王某供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何某、张X、时某、张X、朱某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付某某出生医学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党员查询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牵线搭桥,进行引荐、沟通、撮合,多次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从重处罚。孟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又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孟X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孟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