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杨XX诉平XX、胡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经其姐姐介绍与二被告相识。被告平XX因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2017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若干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平XX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胡X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原告与平XX之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平XX逾期未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支持原告自逾期还款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主张。对于胡X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借条中并无胡X某签字确认;两笔借款均系向平XX或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胡X某对借款进行追认或款项由胡X某实际使用。故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原告对胡X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平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若干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