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诉胡XX、邱XX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维持)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张XX为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与上诉人胡XX联系,先后通过向案外人转账的方式向胡XX及其配偶邱XX支付共计若干元。后胡XX未能成功安排张XX孩子入学,张XX要求返还所付款项未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一审判决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后,胡XX、邱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依约办理入学手续、不应退还款项,并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入学事项已办妥。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胡XX、邱XX收取张XX钱款办理入学事项,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国家教育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论是否已办理入学事项,均不能否定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不能证明其收取钱款具有合法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胡XX返还不当得利款若干元,邱XX对其中部分金额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