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诉胡XX、邱XX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维持)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韩蕊律师 在线
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16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法律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纠纷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敏锐的程序权利把握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张XX诉胡XX、邱XX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维持)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张XX为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与上诉人胡XX联系,先后通过向案外人转账的方式向胡XX及其配偶邱XX支付共计若干元。后胡XX未能成功安排张XX孩子入学,张XX要求返还所付款项未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一审判决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后,胡XX、邱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依约办理入学手续、不应退还款项,并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入学事项已办妥。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胡XX、邱XX收取张XX钱款办理入学事项,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国家教育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论是否已办理入学事项,均不能否定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不能证明其收取钱款具有合法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胡XX返还不当得利款若干元,邱XX对其中部分金额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韩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韩蕊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16
韩蕊律师
14101202****0590 执业认证
  • 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纠纷
  •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升龙大厦2405室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韩蕊律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郑州市律缬商...
  • 156 1767 797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