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X
民事判决书
()豫民特**号
申请人: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某镇某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系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系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某镇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代理人:郭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某路办事处某村北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申请人程XX妻。
申请人程X申请宣告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程X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程XX被申请人程XX子,申请人程XX母陈X已去世。年月日,郭X与被申请人程X登记结婚。年月日,被申请人程X突发脑出血,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在郑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住院治疗至年月日共计个多月的时间,被申请人程X术后四肢瘫痪、认知障碍,永久失去了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年月至***年月住院期间,一直是被申请人程XX女程X、程X,之子程X照顾程X,出院后,被申请人程XX程X长期居住。经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神经康复科病区门诊急诊及住院部)确认,被申请人程X已经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照顾及全程陪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X与申请人程XX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程X与其代理人郭X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程X于年月突发急性脑出血,后到医院行开颅探查骨动力下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右额叶脑挫裂伤合并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传感器装置置入术,又行气管切开术,发现坠积性肺炎,出院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等症状。经本院委托,**年月日,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被申请人程X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 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被申请人程X的其他住院病历,可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