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某镇某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某乡某村东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栗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栗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诉讼费用由栗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张X与栗X签订的《合伙退伙清算协议》并未履行,已被张X与栗X、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在年月日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所取代。《退场还款协议》签订后,河南某公司向栗X履行了部分义务,足以证明栗X认可该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且《退场还款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 张X与栗X合伙承包叶县盐都和悦公寓项目装修工程时,因个人无法承包,且栗X的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装修资质,于是双方以河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而张X、栗X及河南某公司在年月日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也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河南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后来三方签订了《退场还款协议》,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退场还款协议》对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出了新的约定,河南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主张河南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三方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也对《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中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主体等作出新的约定,栗X再依据《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主张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 栗X仅出资元,()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认定,并非《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上的元,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退场还款协议》并不是真正的清算,张X的财务人员并不在场,不能证明栗X的实际出资数额。.年月日,河南某公司依据《退场还款协议》向栗X支付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张X向栗X转账元。()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李X代表河南某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向李X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元,已被()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河南某公司向栗X的退款,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重视。*. 张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律师费不予认可,未见到栗X向律师事务所的转款凭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支持栗X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张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