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栗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韩蕊律师 在线
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91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栗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某镇某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X,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某乡某村东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栗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栗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诉讼费用由栗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张X与栗X签订的《合伙退伙清算协议》并未履行,已被张X与栗X、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在日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所取代。《退场还款协议》签订后,河南某公司向栗X履行了部分义务,足以证明栗X认可该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且《退场还款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 张X与栗X合伙承包叶县盐都和悦公寓项目装修工程时,因个人无法承包,且栗X的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装修资质,于是双方以河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而张X、栗X及河南某公司在日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也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河南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后来三方签订了《退场还款协议》,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退场还款协议》对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出了新的约定,河南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主张河南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三方签订的《退场还款协议》也对《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中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主体等作出新的约定,栗X再依据《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主张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 栗X仅出资元,()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认定,并非《合伙退伙清算协议》上的元,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退场还款协议》并不是真正的清算,张X的财务人员并不在场,不能证明栗X的实际出资数额。.日,河南某公司依据《退场还款协议》向栗X支付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张X向栗X转账元。()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李X代表河南某公司分别于日、日、*月日向李X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元,已被()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河南某公司向栗X的退款,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重视。*. 张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律师费不予认可,未见到栗X向律师事务所的转款凭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支持栗X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张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韩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韩蕊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91
韩蕊律师
14101202****0590 执业认证
  • 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纠纷
  •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升龙大厦2405室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韩蕊律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郑州市律缬商...
  • 156 1767 797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