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1. 入职与劳动关系
宋X(男,1974年9月出生)主张其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商用设备公司,岗位为激光切割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年休假。
2. 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8月19日,宋X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年休假”为由,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4年9月3日送达。宋X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不予受理”结案。宋X不服,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宋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406元;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721.8元;
因未购买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48.808.8元;
因未购买失业保险造成的失业金损失30.447元。
合计约20.94万元。
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刘伟律师代理宋X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劳动关系成功认定:尽管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刘伟律师提交了工作证明、员工刷卡记录、银行流水(公司股东及财务人员自2018年2月起按月发放工资)等证据,法院认定双方自2018年2月至2024年9月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获支持: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宋X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法院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581元、工作年限6年7个月(按7个月计算),判决经济补偿金81.067元。
失业保险损失获支持: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宋X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金。法院支持自2024年9月3日离职至判决时共15个月的失业金损失,按当地标准1.863元/月计算,合计27.945元。
年休假工资及养老保险损失被驳回:宋X未能举证未休年假的事实;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未支持。但两项核心诉求(经济补偿+失业金)成功,合计获赔10.9万余元。
缺席审理下的全面举证:被告缺席未答辩,刘伟律师通过完整证据链(工资流水、解除通知邮寄记录、社保缴费公告等)让法院采信了关键事实,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劳动者,在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通过系统梳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送达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及公司未缴社保的违法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1万元及失业保险损失2.8万元,合计10.9万元。虽年休假及养老保险损失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实现,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宋X与某商用设备公司自2018年2月至2024年9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宋X经济补偿金81.067元;
公司支付宋X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7.945元;
驳回宋X其他诉讼请求(年休假工资、养老保险损失);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X负担。
公司实际需支付合计:109.0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