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农机公司”)与被告杨XX存在长期农机买卖及区域经销合作关系,由杨XX作为某农机公司特定区域独家经销商,对外销售播种机产品。
2021 年 7 月 27 日,某农机公司向杨XX供应播种机 115 台,单价 1750 元,实际货款 201250 元,经双方协商最终按198000 元结算,其中19800 元作为区域串货保证金,约定如出现串货则该保证金作废。杨XX当场出具书面收条予以确认,但收条出具后,杨XX始终未支付任何货款。
经多次催要无果,某农机公司委托张志来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XX支付货款 198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相关费用。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中,张志来律师提交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供货事实、欠款金额及保证金约定。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区域存在他人销售同类播种机情形,符合保证金扣除条件,遂判决:杨XX支付某农机公司货款178200 元(已扣除保证金 198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4.03%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二审审理情况
杨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收条系伪造、全部货款应作为保证金不予支付,并申请笔迹鉴定。
二审阶段,张志来律师继续代理本案,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逐一抗辩:
1.上诉人一审已自认收条真实,二审反言无依据;
2.收条明确仅 19800 元为保证金,并非全部货款;
3.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已支付货款。
二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收条签名系杨XX本人书写,杨XX当庭认可收条真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1.核心争议:收条真实性认定、货款与保证金法律性质区分、串货保证金扣除规则适用。
2.关键突破:张志来律师以证据固定 + 司法鉴定 + 逻辑抗辩,彻底推翻上诉人 “收条伪造”“全款抵保证金” 等虚假主张。
3.裁判结果: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委托人某农机公司178200 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三、律师价值
1.全程专业代理:张志来律师一审、二审全程代理,精准把控买卖合同纠纷证据规则与庭审要点,保障诉讼程序高效推进。
2.证据攻坚制胜:面对上诉人否认收条真实性的抗辩,张志来律师坚定支持司法鉴定程序,以权威鉴定结论锁定案件核心事实,直接击溃上诉人抗辩基础。
3.法律关系精准厘清:清晰区分 “主货款” 与 “保证金” 的不同法律属性,依据书面约定与交易事实,有力驳斥上诉人 “全部货款抵保证金” 的无理主张,维护委托人合法债权。
4.终审稳赢结果:二审中精准对抗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确保一审胜诉结果在二审得以完整维持,为委托人成功追回大额货款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