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许X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X签订《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包装、推广,被申请人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单方面停止直播,申请人认为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协议、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申请人辩称,其停播系因申请人存在随意延长直播时间、漠视休息权、无故罚款等违约行为所致,自身不存在违约,且申请人投入成本低、收益高,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问题,被申请人提前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但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因素,裁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演艺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若干元(酌定调低);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若干元;
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